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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国家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20     浏览次数: 26839次
根据《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教〔200794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105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8166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全面贯彻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自治区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资助政策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努力实现我校学生顺利就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整体发展目标,确保国家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执行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
组 员:学生科科长 计财科科长
职 责:
⑴全面负责国家资助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以及资助管理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⑵负责国家资助申报相关材料的最终审定及资助资金发放管理监督等。
2、设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科)
主 任:学生科科长
副主任:计财科科长
员: 杨江琳 李 强 陆小珍 粟瑞玉 覃 涛 各班班主任
职 责:
学生科科长:全面负责对国家资助金的申报、发放等全程的指导、监督及受助学生材料的审核,国家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
计财科科长:协助主任做好学生的资助工作,及时接收上级拨付的各项资助金,审查监督相关资助金的核算工作。
杨江琳:负责资助政策的答疑,受助学生材料的收集、建档、审核、汇总、上报、公示,资助系统的维护,学生异动信息的上报等工作。
覃 涛:协助杨江琳进行资助政策的答疑,受助学生材料的收集、建档、审核、汇总、上报、公示,资助系统的维护,学生异动信息的上报等工作。
李 强:负责国家资助金发放数据的核算工作。
陆小珍:负责国家资助金的发放工作。
粟瑞玉:负责学生信息的准确导入、学生学籍管理、注册。
各班班主任:负责根据在校生的实际情况,按时、准确上报本班人数及相关申报材料,资助政策的答疑。
二、三项资助对象的认定、资助标准及管理
㈠国家助学金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标准:
初中毕业起点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及以上学制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每生每年1500元。
高中毕业起点中等职业学校制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每生每年1500元。其中,学制为一年及以上且不满三年的学生,资助第一学年;学制为三年及以上的学生,资助第一、二学年。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学生申请资助时需提供《城市居民最底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高限确定;
3.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勤俭节约,生活简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
填写助学金申请表→提交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资格审查→公示5个工作日→材料上报→办理中职卡→资金到位后下发。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状况与提交的材料不符,弄虚作假的;
2.因故退学、休学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
3.从2011年秋学期起,凡在当月无故离校或学校组织外出进行顶岗实习时间累计超过15天的全日制一、二年级学生,当月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学生信息异动及上报要求
1.每月15日前,各班班主任将本班上月受助学生的变动情况(增加和减少)如实报送资助管理办公室
2.每月20日前,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以及上月受助学生名单上报自治区资助办公室同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国家助学资金的管理及发放要求
1.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合使用;
2.禁止现金发放及代管学生资助卡(中职卡)。
㈡免学费政策
第七条 资助对象及标准
从2009年秋学期起,对我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享受,每生每年2200元。
第八条  申请免学费的基本条件
1.就读涉农专业;
2.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九条  免学费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
填写助学金申请表→资格审查→公示5个工作日→材料上报→审核通过。
第十条  以下四类学生不享受免学费
1.非全日制学生;
2.全日制非在校就读学生;
3.流失学生;
4.虚假学生。
㈢自治区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及标准
1.在校学生(不含外出实习学生);
2.奖励名额按政策文件规定,每生每年 2000元。
第十二条 教育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异,学期单科成绩最低70分,平均分75分以上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
5.综合表现良好,学年劳动、操行优秀,综合评分80分以上;
6.需在当学年获得学校奖学金。
第十三条  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
填写奖学金申请表→资格审查→公示5个工作日→材料上报→审核通过→资金到位后发放。
三、国家资助资金的管理及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
1.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明确、管理规范
2.严禁擅自扩大资助范围或以资助资金抵扣等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学校对国家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即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职能如下: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担国家资助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国家资助名单,提出拟确认为国家资助对象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家资助对象的最终认定工作,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学校资助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认定程序
国家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学生申请→班委评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公示→上报。国家资助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国家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并于10月底前上报认定结果。需要申请认定为国家资助对象的学生,要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申请表》,并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班委根据学生提交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校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国家资助对象名单,由班委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3.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审核班委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班委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要将受资助对象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国家资助对象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经审批确认后的国家资助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国家资助
5.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受助名单并逐级上报;
6.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受助学生个人档案,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国家资助资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1.国家资助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国家资助补助资金,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检查。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班主任每学年定期对国家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
2. 获国家资助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资助政策的各项规定,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同时,应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感恩党、感恩社会、感恩学校
3.为做好国家资助学生的认定工作,在整个评选过程中,全程接受学生监督。若发现评选的学生不符合标准,可以随时向所在班级班主任和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反映。若调查后情况属实,将严肃处理。
四、其他
1.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举报投诉电话(0772-2710700),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2.国家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学校发展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级工作人员、班主任、学生要高度重视,如实、及实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确保资助工作无秕漏。
第十八条  凡退学、休学或注销学籍的学生,取消享受国家资助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至 2011 年 11 月 29 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内容有关的资助办法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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