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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课堂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学生科     发布时间:2012-07-26     浏览次数: 8553次
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障教学工作正常,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督促教师认真教书、学生认真学习,提高到课率,促进教风、学风根本好转,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部分 教师管理
第一条 任课教师要按时到教师考勤室领取《授课执行日志》和《学生课堂行为规范考勤表》,并于下课后10分钟内任课教师亲自交回教师考勤室;若在动物医院或第一、二教学实习牧场授课,允许在下课后由老师或学习委员按时交回考勤室。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提前5分钟到授课地点候课。每次课上课铃响,上课开始时,师生互致问候。
第三条       授课前必须点名考勤。教师要将点名考勤作为教学的第一环节,可在教学设计中,预留5分钟时间作为点名考勤时间。
第四条 任课教师要以身示范、为人师表,不酒后上岗,举止文明、衣着大方,佩戴工作牌,不得坐着讲课,更不得坐在学生课桌椅上讲课,讲课时用普通话、写规范字,文明用语,对学生和蔼可亲、一视同仁,努力营造尊师爱生、教学相长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教学,严格执行课堂考勤规定,坚持点名制度,维护课堂纪律,管教管导、教书育人。对仪容仪表不整,不能集中精力听课,做其他活动的学生,要用恰当的方法进行教育引导,并如实填写《学生课堂行为规范考勤表》。严禁出现简单、粗暴、不尊重、不礼貌的言行。
第六条 任课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授课时间内
不得接听电话、接发短信或中断教学、擅离职守处理其他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调课或找人代课,更不得随意停课。特殊情况必须临时调整时,应按规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做到管教管导,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于上课学生的违纪行为必须及时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
第九条 任课教师授课或承担实践性课堂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教材、讲稿(或教学设计)和必要的教具、挂图等,并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既定的教学进度、授课计划进行教学,并如实填写《教学执行日志》,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如需开展计划外的校外教学活动,应向教务科书面申请。
第十条 使用多媒体时,要严格遵守《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教室多媒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教育教学督导室等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 使用公共多媒体教室、实验实训室(场所),应严格坚持预约制度,必须至少在使用前一星期向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预约登记,以免产生使用冲突。
第十三条 若到动物医院、教学实习牧场等校本部外进行教学活动,任课教师必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学生,并在上课前10分钟到校门口集队,并亲自考勤,在门卫处登记后,于上课前5分钟带领学生列队走出校门,到达教学场地,并再次考勤后才能分散。上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再次考勤,然后将学生列队带回学校。
第十四条 要尽可能采取直观、有效或趣味性强的教学手段,增
强形象化程度,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正确处理好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体性之间的关系,力戒照本宣读,平铺直叙,满堂灌的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增强课堂安全意识。每次实验实训操作前必须强调安全使用仪器设备、物品和安全用电等操作规程,理论教学课堂禁止学生随意走动使用电器设备等,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第78节原则上不安排上课,教师可利用该时间补课或让学生自由活动。
第十 教师如未按以上条款执行,则按《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教师岗位勤政廉政作风效能绩效考评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因事迟到要喊“报告”,经允许后,才能进入课堂。各班学生在上课前,必须以轮流值日或其他方式做好课前准备,擦净黑板、讲台,备好常用教学用品。
第十九条 上课时应尊重老师,保持课堂安静,专心听课,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主动回答问题时,要举手报告,经允许后,起立回答,回答完毕后,听到“请坐下”的提示后,方可坐下。
第二十条 上课时应着装整齐,坐姿端正,不得在教室内随意走动,不能随意进出教室,不得穿背心、超短裙(裤)、拖鞋进入教室。
第二十一条 进入教室应佩戴好校牌,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MP3、MP4等电子产品及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时不准吃食物,严禁吸烟、乱扔纸屑杂物和随地吐痰。
第二十三条 上实验课时班长(或学习委员)整队并提前带学生到实验室,按照顺序坐好,不经老师同意不准动仪器,不准高声喧哗、打闹、随便走动,如擅自动用仪器、教具等并造成损失,要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课堂纪律考勤内容:
1.学生出勤情况: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公假等。
2.课堂纪律情况:使用电子产品、睡觉、看小说、吃零食及做与本次课程内容无关事项等。
3.仪容仪表情况:穿拖鞋、外穿背心、戴首饰、染发(染黑除外)、烫发、男生长发等。
4.其他:校牌佩戴、吸烟、教室卫生等。
第二十五条 课堂纪律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正式上课后,班长(或负责学生考勤的班干部)应主动向任课教师提供本班级学生的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将考勤情况记录在《学生课堂行为规范考勤表》上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门课的平时成绩总分计100分,其中学生课堂纪律考勤占平时成绩的40%。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课堂纪律,任课老师按以下规定对该生的平时成绩进行扣分:
1.课堂中不认真听课或不认真做实验实训的1分/次;
2.课堂上看小说、使用电子产品、接打电话或做与本课无关的其他事情的1分/次;
3.课堂上吃食物或乱扔杂物的1分/次;
4.病假0.2分/节,事假0.5分/节,迟到、早退2分/次,旷课5分/节。
5.课堂上睡觉经提醒仍不改者2分/次;
6.在课堂上随意走动、串座位或擅自离开实践教学场所的1分/次;
7.不按规定摆放、使用、保养、爱护教学设备、仪器、工具的1分/次;
8.实践课结束后不按要求整理设备及教学用品、清扫实践教学场所的2分/次;
9.不佩戴校牌、穿拖鞋、穿背心、吸烟的2分/次;
10.戴首饰、染发(染黑除外)、烫发、男生长发等仪容仪表不合格的1分/节,直到整改合格为止。
第二十八条 学生科每周对学生课堂纪律考勤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汇总,并在公示栏公布。对于屡教不改、多次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又不听劝告的学生,学生科将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该生的情节和认识态度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务科 学生科   
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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