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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学生管理及顶岗实习协议书
来源:     作者:学生科     发布时间:2012-07-26     浏览次数: 8428次
 
       根据《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明确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各自权利与义务,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强化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加强顶岗实习期间安全管理与教育,利于学生就业安置,由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
第一条 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
第二条 享有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和参加
        体育锻炼的权利。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励及资助。
第四条 享有相关医疗卫生权利。
第五条 按规定向学校申请组织或参加有关学科、文学艺术、体
        育等校内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第六条 通过学生会参与管理,监督学校相关部门的服务质量,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七条 在不影响学业和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择业。
第二章    学生的义务
第八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从事吸毒、打架斗殴、赌博
       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安全和自律意识,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爱护学校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十条 依法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维护学校荣誉和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讲文明,讲礼貌。
第十二条 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提高素质,全面发展,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第十三条 如实并及时向学校告之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学校的就业指导并服从学校的顶岗实习和就业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后应向家长和学校汇报并征得同意,不得擅自变动实习单位,如变动需书面报告学校并征得学校和家长的同意,并将新的实习单位报告给学校和家长。
第十六条 顶岗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每周与班主任电话联系一次,按顶岗实习的教学要求按时上交顶岗实习情况汇报表、实习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接受学校的考核。
第三章   家长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十八条 可了解学校所开设的课程和授课老师教学情况。
第十九条 可了解学生在校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第二十条 可参与学校各种重大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可向学校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可参与学校师生共同探讨教育教学方法。    
第二十三条 可对学校教职员工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四章 家长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育和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五条 接受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与学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如实告之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八条 主动了解学生在校的表现和生活状况,每月与班主任联系一次。
第二十九条 掌握学生顶岗实习的情况,与学校、用人单位共同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对学校管理、教学、服务等有异议,应与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等正当途径解决。
第五章    学校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教育。
第三十二条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有关条例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学生收取相关费用,并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学校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向学生公开收费项目。
第三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适当的帮助,以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办理相关资助。
第四十条 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尽最大努力做好学生就业推荐工作,为不违反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学生提供终
          身就业服务。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在校和实习期间学生发生突发事件时,家长、学校、实习单位协同处理,学生及学生家长不得以            任何理由到学校寻衅滋事。
第四十二条 因学生身体、心理、品行等各种因素影响就业推荐的,请学生本人及家长理解。
第八章 有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造成学生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            责任。顶岗实习期间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学生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自己的过错遭受损害的,由其本人承担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的,有过错的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参加实验实训、顶岗实习、勤工助学等及科室以上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
            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国家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由学
            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擅自外出实习或在校外租房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均视为个人行为,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应遵守实习操作规程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国家或
            集体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学生本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自身伤残或死亡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
            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凡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由其家长或监护人领回。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学校秩序。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学生或监护人过错导致诉讼案件发生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适用于普通中专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各一份。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解释权在学校学生科。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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