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依据国务院国发(2007)13号,桂教财基(2007)147号、189号、桂财教〔2007〕94号及桂资助〔2007〕1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国家助学金发放领导小组
组 长:王纯国
副组长: 张 帆
组 员:周盛源 蒋漓生 肖 瑜 校 办 教务科 计财科 学生科 招生就业办负责人
负责暂行办法的制定,助学金的审定、监督和管理。
下设办公室,负责暂行办法的拟定,办理助学金银行卡,材料的审查、公示及上报,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建立档案。
主 任:学生科科长
副主任:学生科副科长(1人) 计财科科长
成 员:学生科、团委干事(各1人)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地级市城区下辖乡镇的非农业户口学生、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高中毕业生起点的一年或一年半制学生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五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学生申请资助时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高限确定;
3、因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属于第2、3类型的学生,在申请资助时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勤俭节约,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一);
(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专门机构提交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城市低收入家庭学生还须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低保户家庭的需递交《低保户》复印件。
(三)学校专门机构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附表二、三);
(六)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资金到位后按月按相应数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扣发部分助学金:
(一)学习不认真、组织纪律散漫,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处分的按如下办法发放:
1、受记过处分的,停发2个月的助学金;
2、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停发一学期的助学金。
(二)家庭经济状况与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三)有抽烟、喝酒、购买奢侈用品或生日聚众请客等高消费行为的按如下办法发放助学金:
1、在公共场合吸烟的每发现一次扣发20元助学金;
2、酗酒的每发现一次扣发50元助学金,因酗酒受纪律处分的按本条第(一)款扣发助学金。
3、生日聚众请客的每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助学金。
第九条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校从退学之日起停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并于每学期末将受助学生变动情况报告同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因违纪扣发或停发所结余的国家助学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资助。
第十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同时,应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感恩党、感恩社会、感恩学校。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给别人以帮助。助学金不得用于抽烟、喝酒、购买高档用品或请客等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除停发部分或全部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学生本学期间的其他资助项目,学校将据实考虑取消下一年的受助资格的申报及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助学金发放档案
按上级文件要求建立国家助学金发放档案,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国家助学金要按月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不得挪用、贪污或作为其他用途,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附表一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二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附表三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