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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7-15     浏览次数: 8608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管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共建美好家园,依据国家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治安管理日常工作由学校保卫科负责。

  第三条 校内所有单位、学生和住户应当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经劝阻仍不整改,将点名通报,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第四条 为防止各类案件发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和保卫干部不定期巡查制度。

  第五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检查管理。住户出租房屋应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并到保卫科登记备案;保卫科每季度对校内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核查。平时外来人员留宿,须到保卫科或校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校内个人或科室须外运大件物品或向外搬家的,应事先与保卫科联系,办理放行手续。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重视消防安全,做好防火工作,爱护各种消防设备。如发现消防设备损坏,应及时向保卫科报告,由保卫科及时处理,损坏消防设备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八条 学校大型活动(如新生开学、双选会等)车辆停放要服从保安指挥,按划定车位有序停放。

第九条 学校大门实行24小时值班管理,学生一律凭校牌出于校门,外来人员来访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

第十条 严禁学生携带危险品进校园,学校住户和学生应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各类案件发生,对见义勇为、临危不惧、挺身而出与歹徒搏斗的先进人物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对违法犯罪知情不报、窝藏、隐匿、阻拦妨碍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司法、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进出校门车辆一律凭出入牌出入,如有不配合的每次罚款贰拾圆(是职工家属的在其教职工工资中扣罚)。

第十二条 各住户、学生若遇紧急情况,可拨打110或保卫科电话:2710196;沙塘派出所电话:2712029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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