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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稿)
来源: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7-15     浏览次数: 7893次

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稿)

 

为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根据《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广西中等农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缺勤的规定

1、早退、迟到两次记旷课一节,早操缺勤一次记一节,劳动缺勤一次记两节。

2、不参加劳动(含清洁卫生大扫除、公益劳动等)、集会,上午记旷课4节,下午记旷课3节。

3、缺课(或自习),上午记4节,下午记3节,晚自习记2节。

二、对违纪的学生,除按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该学期操行评定不能为优秀(如有财物损失,另行照价赔偿)。

1、未经许可留宿外人,后果较轻者;

2、用不文明的言行侮辱、取笑他人者;

3、不遵守公共秩序、乱起哄,或买饭、打水等插队,情节较轻者;

4、用言行威胁、恐吓他人者;

5、在校内(含学校出租门面)猜码、酗酒、抽烟者;

6、喝醉酒者;

7、上课(自习)时看电影、录像、小说、打球、打牌、下棋,或在校内(街上)闲游,以及未经许可做与学习无关的其他事情者;

8、早操、上课、自习、实验实习、集会时穿拖鞋、背心、打赤膊者(早操、体育课可允许穿背心);

9、上课、自习、实验、实习、集会等喧哗、乱走动,或做与课程(集会)内容无关的其他事情者;

10、睡懒觉者;

11、全期累计旷课达3节者;

12、考试作弊,情节较轻者;

1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林木花草,情节较轻者;

14、在校内打大字牌、牌九、麻将者;

15、损坏公共设施,情节较轻者;

16、因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他人及公私财物受损,情节较轻者;

17、午休和晚上熄灯就寝后高声喧哗,或做影响他人休息的其他事情者(特殊情况例外);

18、对违纪行为,学生干部在场而不制止者;

19、妨碍、取笑学生干部(教师)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

20、不按学校要求(或拒绝)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通知,情节较轻者;

21、观看不健康影视、书刊,情节较轻者;

22、无正当理由,男女生互串宿舍,情节较轻者;

23、无理纠缠他人,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情节较轻者;

24、随地大小便者,并责成冲扫干净;

25、往楼下(或走廊)倒水、扔废物、倒垃圾、吐痰者;

26、在学校公共场所乱扔废物、果皮,乱倒垃圾、乱写乱画、故意用足球(脚)踢墙壁等公共设施者;

27、教室(宿舍)值日未按时按要求打扫清洁、整理内务者(包括打扫走廊卫生);

28、轮值宿舍(班级)不按要求冲扫楼梯间、水沟、洗漱间、厕所、清洁区等,处罚所在宿舍(班级)的每个人;

29、不注意个人卫生,不按要求挂蚊帐、叠被子、摆放日用品者;

30、在校内生火烤火、煮吃者,并没收炊具;

31、未经学校许可,私自调换宿舍、床位、座位,或随意挪动室内外公共设施者;

32、在篮(排)球场、宿舍区、教室(实验室)周围踢足球者,并没收足球;

33、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情节较轻者;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该学期取消评奖学金资格,操行只能评为良好以及良好以下(如有财物损失,另行照价赔偿):

1、全学期旷课累计达5节者;

2、全学期受通报批评累计达两次者;

3、考试作弊,情节较重者;

4、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者;

5、酒后闹事,损坏公私财物,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6、损坏公共设施,情节较重者;

7、因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他人或公私财物受损,情节较重者;

8、盗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者;

9、无理纠缠他人,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情节较重者;

10、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重者;

11、用器械威胁、恐吓他人,情节较重者;

12、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13、学生干部(教师)执行公务时(或事后)辱骂学生干部(教师)者;

14、纠集外人入校打架、闹事,情节较轻者;

15、未经许可留宿外人,后果较轻者;

16、无正当理由,男女生互串宿舍,影响较坏者;

17、谈恋爱,或晚上熄灯就寝后无正当理由男女单独在一起者;

18、在校内生火烤火、煮吃,后果较重者;

19、不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通知,屡教不改者;

20、观看黄色影视、书刊,情节较重者;

21、收听、扩散反华电台,造成影响者;

22、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情节较重者;

23、晚上超过10:30才由校外返校又无正当理由者;

24、私接电源者(造成电路损坏的照价赔偿);

25、不佩戴校牌出入校门或不配合门卫检查者。

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学期取消评奖学金资格,操行只能评为中等及中等以下(如有财物损失,另行照价赔偿):

1、全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者;

2、全学期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两次;或警告处分期间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3、殴打他人,情节较重,或结伙打架者;

4、由校外纠集外人到校打架、斗殴,情节较重者;

5、无理纠缠他人,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情节严重者;

6、无正当理由,男女生互串宿舍,后果严重者;

7、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

8、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9、参与赌博,情节较轻者;

10、观看、浏览黄色影视、书刊、网站,情节严重者;

11、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12、损坏公私财务,情节严重者;

13、损坏公共设施,造成损失,情节严重者;

14、盗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数量较多,情节较重者;

15、因玩忽职守,造成他人或公私财物受损,情节严重者;

16、学生干部(教师、保安)执行公务时(或事后)殴打学生干部(教师),情节较轻者;不配合教师、门卫执行公务者;

17、酒后闹事,损坏公私财物,殴打他人,情节较重者;

18、教唆、指使他人违纪,情节较重者;

19、为他人作案(违纪)提供方便,做内线,情节较轻者。

20、无故爬门,越墙入校或外出者;

21、多次私接电源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者;

22、破坏消防器材性质较为严重者。

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察看期间取消评奖学金资格,该学期操行评定只能为及格及以下(如有财物损失,另行照价赔偿):

1、全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

2、全学期受记过处分累计2次,或受记过处分期间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3、结伙打架,或纠集外人来校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4、酒后闹事,损坏公私财物,殴打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者;

5、学生干部(教师)执行公务时(或事后)殴打学生干部(教师),情节较重者;

6、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7、参与赌博,情节较重者;

8、盗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

9、无理纠缠他人、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情节特别严重者;

10、谈恋爱,屡教不改,影响很坏者;

11、教唆、指使他人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

12、为他人作案(违纪)提供方便,做内线,情节较重者。

13、擅自离校;通宵上网夜不归宿;超过就寝时间不按时回校经值周教师、班主任检查督促才回校者。

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开除学籍:

1、全学期累计旷课达72节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

2、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3、男女非法同居,或谈恋爱发生性关系者;

4、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量大,情节特别严重者;

5、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量大,情节特别严重者;

6、打架斗殴,屡教不改,或纠集外人到校打架,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者;

7、学生干部(教师)执行公务时(或事后)殴打学生干部(教师),情节严重者;

8、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或性质严重者;

9、教唆、指使他人违纪(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者;

10、为他人作案(违纪)提供方便,做内线,情节严重者;

11、因违法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以上处罚者。

三、其它规定

1、处分学生,必须经班委会讨论通过,由班主任综合有关情况和意见报教务科和学生科研究,学校批准,由学生科公布。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由区教育厅办理批准手续。

2、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在校内正式公布,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

3、受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消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考察时间不到一年即已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工作满一年后,经所在单位政工部门考核,证明有显著进步表现的,仍应撤消处分,换发毕业证书。

4、当学期受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一学年内有一人次以上受到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班级不能评为先进班级。

5、凡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应送回原单位,原地区。

四、其他处罚规定

1、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理,并按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同时有多次违纪行为或调查处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则参照本规定第二部分第㈢、㈣、㈤条中第2点处理。

五、本规定如与其他规定有出入,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列入内容,仍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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