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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 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7-09     浏览次数: 4484次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应招收初中毕业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入学。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二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学籍。

新生如因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后,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因病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仍不能坚持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的入学资格取消后,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原始录取花名册上该生的名字注销。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制度。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记录、成绩记分册、学生手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毕业或退学时,有关材料应随学生交用人单位或回户口所在地归档。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及考察评定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用学分制、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记分评定方式。学校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重修、获取学历的依据。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专业),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 载,学生持有与该门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该门课程,成绩记载为写实性记载。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以会考或期末考核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学校自定。有条件的地方,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或工种技术等级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擅自缺考者、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凡参加自治区会考或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予以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如该门课程补考两次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学生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不实行学生留、降级制度。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其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26年。如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操行评定及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有关要求,经学校批准,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4门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有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九条 留级生留级前所修课程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本人保留该门课程成绩并提出申请免修,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专业: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市(含县、市)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校(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学校(专业)学习者;

3、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4、学生根据劳动市场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学、转专业更利于学习或就业,转入的专业与原就读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者。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不同类别的专业或不具有相关性质的专业;

3、实行学年制的不同学制之间;

4、毕业年级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不同类别专业或不具相关性质的专业;

2、实行学年制的不同学制之间;

3、毕业年级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年制的学生转入学分制模式,实行学分制的学生转入学年制模式,在学生本人认可的前提下,其转学、转专业可由学校教务部门通过换算的方式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批,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跨省转学: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到区外的中等职业学生就读,须经两地学校同意,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所属的自治区、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拟转入的地级市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外省、市、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须经两地学校同意,报自治区、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在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的基础上,隶属同一地域的学校,报当地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域转学要分别报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收从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或学分。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须经转出学校所在地的县(市)教育部门同意,报转入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学校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校,可在专业课开设前按招生当年学校的招生专业目录,根据社会需求自主调整各专业人数。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休学,但须经学校批准,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坚持学习者;

3、其它原因(如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需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以不超过3次为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必须是二年级或以上年级的学生,休学时间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每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学年。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如本人户口已迁移至学校的,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或劝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不及格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常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6、未经请假但无正当理由,开学后两周不报到者;

7、自愿要求退学者。

学生有退学自由,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生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已将户口迁移至学校的学生退学后,其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酗酒、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公益劳动、军训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者以旷课论处。学校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教育或处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学校对学生的表彰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4、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5、一学期旷课超过九十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二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四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在15天内提出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复议,并将复查、复议结果告知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

第四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消其处分(开除学籍的除外)。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四十五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已将户口迁移至学校的学生开除学籍后,其户口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完整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习和毕业设计)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学校应向毕业生颁发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由学校颁发。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时经补考后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予以结业。学生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经用人单位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消处分规定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四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在校修业时间以不超过6年为限。提前毕业一般是实行学分制(弹性学习制度)学习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习,辅修专业一般为相近或相关的专业,其与原修专业一致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者,可增加颁发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毕业和增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必须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此规定与其它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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